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和桐集團創辦人陳武雄涉台灣優力連鎖加油站詐貸新台幣三十九億餘元案,二審遭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妥適,在十六日駁回陳武雄上訴,全案定讞,院方則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陳武雄於民國九十九年至一0一年間,透過其控制之石油公司大股東間接掌控台灣優力公司,以優力公司名義向銀行聯貸詐得金額合計高達三十九億三千三百萬元,扣除已返還款項後,仍有未償還本金七億八千二百八十八萬四千六百七十三元。法院認定陳武雄居於犯罪核心地位,具有最終最高決策權限,且曾因傳喚未到、拘提無著遭通緝,難認具有悔意,所以依犯銀行法的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財物達一億元以上罪論處。
陳武雄另案涉和鑫光電內線交易案,於民國一0四年遭判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二百萬元定讞後,於入監前夕潛逃出境,民國一一0年因罹癌返台治療並歸案,目前因身體健康因素保外就醫。高院審酌其曾有逃亡事實,裁定其限制住居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每週三、六晚間須持個案手機拍照上傳報到。最高法院定讞後,將由檢方依法執行後續發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