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草案,本次修正主要是為應海關實務管理需要,其修正要點如下:一、保稅倉庫實收資本額增加,實務上得以線上申請報備代替換照作業,不限於以書面申請,爰刪除以書面辦理之文字,以符實際。
二、考量特定倉位並無牆面可供標示,爰修正保稅倉庫區號標明方式, 俾利關員查核。三、配合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明定保稅倉 庫存儲之貨物運往自由貿易港區應開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 站放行准單)。四、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保稅貨物,如需維修,實務上係比照免稅商店 辦理,爰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納入規範。
五、配合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明定保稅倉庫得 存儲由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轉儲(售)之貨物,以全法據。
六、參照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十一條但書規定,明定政府機關 基於貨品檢驗(疫)需要所為之抽取貨樣或看樣作業,由保稅倉庫 業者依該機關核發之文件辦理。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 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修正為產業園區管理局。
據了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八年一月二十 八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 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