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藝人NONO(本名陳宣裕)涉性侵猥褻六名女子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檢方與NONO均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十三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一審兩年六個月的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針對二審判決,台灣高檢署回應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說明,有罪部分認定原審判斷無誤、證據充分;無罪部分則因證據不足,須待補強證據,且檢方若欲上訴將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相關規定限制。
全案源於一一二年的台灣「MeToo運動」,一名女子在臉書上指控遭NONO侵犯,後續多人陸續提告,指控事件多發生於十餘年前。NONO當時透過臉書表示即日起停止演藝工作,誠心深刻反省。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NONO利用藝人身分與工作機會,於九十七年至一0二年間,分別在住處、飯店、車上等地,以工作邀約、順道接送、共進宵夜等理由與被害人獨處,進而涉犯妨害性自主。檢方認定NONO對六名女子涉犯三次強制性交、兩次強制性交未遂及兩次強制猥褻罪,依法提起公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NONO於一00年間藉錄影結束後開車搭載被害人之際,將車輛駛至大稻埕河堤停車場,欲對被害人強制性交,因被害人強烈掙扎、求饒且跌落後座腳踏板,NONO方作罷而未得逞。士院認此部分事證明確,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兩年六個月,其餘被控六罪因檢察官舉證不足判決無罪。
此外,士林地檢署另案續查後認定,NONO藉體型優勢對一名按摩店女員工及一名女網友進行侵害,已於一一四年八月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兩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目前由士林地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