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毆妻致死,國民法官判十三年徒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縣鹿港鎮吳姓里長一一三年十二月間,在一處土地公廟,涉嫌揮拳重擊妻子頭部等處,造成妻子昏迷送醫,經搶救多日後仍傷重不治。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結,依殺人罪將他判處十三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吳男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六點許,與妻子一同前往一處土地公廟,與志工從事老人供餐,嗣其見妻子用推車將湯圓從廚房推出來後,即二次持鐵盆丟向妻子,均未砸中。

同日上午八點三十二分許,其妻在裝湯圓時,吳男又對她一頓怒罵,再朝妻子頭部猛力揮拳,接著用手抓妻子頭髮使其頭部猛力撞擊不鏽鋼製台車,又以手推打妻子頭部一下,過程中其妻均未還手。其妻被打後身體極度不適,但吳男不顧妻子顱腦是否受有出血等嚴重傷害,逕自離開現場。

同日十點十一分許吳男返回現場,見妻子昏躺在躺椅上,先將覆蓋於妻子身上的衣物丟在地上,又用腳踹踢妻子後,雙手用力將妻子往土地公廟方向推翻,致其妻向其右側翻倒,其右側頭部因而猛力撞擊階梯,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之傷害。

詎吳男見妻子傷重倒地不起後,竟延宕至同日上午十一點許始撥打一一九通知救護車將妻子送醫,嗣其妻於醫院救治一個多月後,於一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七點三十三分許,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引發肺炎、呼吸衰竭死亡。案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依殺人罪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