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張姓男子情緒不穩且積欠超過半年房租,他見法院人員、警方到場強制執行遷讓房屋時,竟持刀衝出猛力揮砍釀二名警員中刀,其中一人左腿傷勢達四十公分;台中地院查,張經精神鑑定其辨識能力顯著降低降低,依法減刑,依傷害罪判他一年六月,令入相當處所監護五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劉男住在太平區振福路一處社區五樓,因一0八年十一月十日就沒再繳房租,張姓房東向台中地院提起請求遷讓房屋訴訟勝訴,張再向台中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執行處人員一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和太平警分局新平派出所李姓、賴姓警員到場值勤,劉見狀竟在屋內用台語大喊「把我的傢伙拿出來」,警方透過門縫發現他持刀立刻警告在場人,未料張卻持刀衝出門外砍傷李姓警員腿部後再躲回屋內,李員左大腿、小腿中刀,傷勢各達二十一公分、十九公分。
警方下午準備攻堅時,張再持刀透過門縫往外刺擊,經警方撞破大門,張又持續抵抗猛砍盾牌,壓制過程又造成另名賴姓警員腳部五公分撕裂傷,最終張被制伏、強制送醫。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男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在煮魚湯,手上拿殺魚刀,認為被對方找麻煩,還被噴辣椒水,否認有持刀攻擊、沒有砍到人;張的辯護人說,張因情緒狀況,辨識能力顯著降低。
法院查,張男經精神鑑定,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到「顯著降低」程度,但未達完全喪失,且張缺乏病識感,未規則受治療,有多次暴力攻擊史,有再犯風險。中院依刑法第十九條減刑後,考量他傷害警員等一切情狀,依二個傷害罪,各判他一年、八月,應執行一年六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