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尚未退休勞工的退休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西區的美玲問:阿偉和美玲結婚廿年,阿偉在工廠工作了廿五年,已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的年資條件。兩人在訴訟離婚,基準日當天阿偉還沒遞出退休申請書,退休金帳戶裡也還沒入帳。美玲主張,這筆退休金是我們婚姻期間一起打拚換來的,應該納入分配。阿偉卻說,我的退休金根本還沒拿到,怎麼能算現在有的財產?

答:依照民法第一0三0條之一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一0三0條之四第一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簡單來說,關鍵就在「現存」兩個字─還沒領到的退休金,算不算「現存的財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核心,是保護婚姻中的經濟弱勢一方,讓他(她)的貢獻與協力得到應有的認可與補償。舉例來說,如果美玲長年在家照顧小孩、支持阿偉工作,讓阿偉得以累積廿五年年資,這份制度就是要保障美玲不會因為「名義上財產少」而在離婚時一無所獲。

而勞工一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的退休條件,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就已確定發生,在「申請退休」之前也具備財產權的地位,屬於「既得權利」,而非只是未來的期待利益。舉例來說,阿偉已達退休條件,就像持有一張可以隨時兌換的提款憑單。即使還沒去提領,那張憑單本身就是有價值的財產。

退休金的金額與工作年資直接掛鉤,而這些年資大多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累積的。既然配偶對這段婚姻生活有所協力與付出,這筆財產的積累理應反映配偶的貢獻。

也就是說,阿偉能夠安心上班、累積年資,背後有美玲的家務支撐。這筆退休金裡,有多少是美玲的隱形貢獻換來的?法院認為,這一塊不應該完全忽視。

以結論來說,只要在基準日當天已符合退休要件,無論是否已實際辦理退休,依基準日計算可領取的退休金,就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列入剩餘財產計算範圍。

此判斷也不因退休金具有「一身專屬性」(即只能由本人請領)而改變—專屬性影響的是「誰能去領」,但不影響其財產價值在剩餘財產分配時應否計入。這樣的解釋,才符合公平原則。

回到阿偉和美玲的故事,基準日當天阿偉已有廿五年年資、符合退休條件,法院就應該計算他若當天辦退休可領到的金額,將其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美玲可以據此主張一半的差額。

(作者∕孟憲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