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嘉義男子莊文宗於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因向母親索討金錢與要求代買早餐未果,與六十五歲陳姓母親發生口角衝突,竟徒手攻擊母親頭部,再追逐至道路旁抱摔致重傷,母親送醫救治後仍於同年十二月七日不治。最高法院經審理日前駁回上訴,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五月定讞。
全案源於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莊文宗在嘉義市西區友愛路住處,向母親索討金錢及要求代買早餐遭拒後,與母親發生激烈爭執。莊男先以不詳方式徒手攻擊母親頭部數下,母親負傷逃出家門,莊男竟追趕至道路旁,自後方將母親環抱起,使其雙腳離地後重摔至地面,造成母親頭部外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併發肺炎送醫急救,經救治十日後仍不治身亡。
一審由嘉義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於一一四年八月判處莊文宗有期徒刑十七年五月。莊男坦承抱摔行為,但否認曾攻擊母親頭部。實施解剖的法醫師證稱,從死者瘀傷顏色、血塊形成歷程研判,傷勢均與案發時間吻合,加上證人指述與莊男先前對母親的家暴紀錄等證據,法庭認定莊男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
歷審認定,莊文宗在要求母親提供金錢或代買早餐遭拒後,以暴力手段攻擊母親頭部,又將母親重摔地面,犯案時未受任何外在刺激。莊男多次對母親施加攻擊、辱罵,將母親視為工具人,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欠佳,無從認定有真誠反省或悔悟之意。
莊文宗就量刑提起上訴,主張自己長期沉迷賭博導致生活困頓,與母親產生金錢糾紛與情緒衝突,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酌減其刑。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莊男攻擊手段與雙方衝突情事不成比例,且在母親倒地後未加置理即離開現場,犯罪情狀無值得憫恕之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經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二十二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