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男嬰左額遭強力撞擊致死 惡保母更一審仍判9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覃燕屏,受託照顧六個月大李姓男嬰期間,疑因不耐男嬰哭鬧而情緒失控,使其左額遭受強力撞擊,導致顱內出血等多重傷勢,送醫急救半個多月仍宣告不治。全案歷經一審重判、二審輕判、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於三十日認定覃女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駁回上訴,維持一審九年有期徒刑重判,全案仍可上訴。

民國一0七年三月一日起,覃女受男嬰父母之託,於每週一至週五中午十二時至晚間七時,在其住處照顧當時僅三個月大的男嬰。同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覃女通知家屬男嬰有異狀且身體癱軟,祖父趕抵後緊急送醫。醫院診斷男嬰左額遭受強力撞擊,出現對撞性硬腦膜下出血、腦幹損傷、大小腦挫傷出血及兩眼視網膜出血,延至七月十七日宣告不治。法醫解剖確認男嬰傷勢為新傷,男嬰當時尚不會自行翻滾或爬行,台大醫院鑑定也認定該傷勢屬「兒虐性腦傷」,排除意外所致。

覃女始終否認故意傷害,辯稱應是男嬰自行擦撞嬰兒床護欄造成。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據法醫鑑定、台大醫院鑑定報告及覃女供稱案發當日男嬰反覆哭鬧等事證,認定覃女情緒失控傷害男嬰,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九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認證據不足以證明故意,改依過失致死罪輕判三年六月,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事實調查未盡且理由不完備,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後認定,覃女明知男嬰腦部發育未臻成熟,客觀上能預見強力撞擊可能致死,卻因男嬰哭鬧而基於傷害犯意使其左額受創,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見悔意。雖民事部分,法院已判決覃女應賠償男嬰父母各一百萬元共計二百萬元,但屬法院判決後才為賠償,所以駁回上訴維持九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