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戶籍多1名非親生子女 應如何處理?

南區王先生問:前因遭人倒債、資金周轉困難。經營的生意一落千丈經濟困窘,債權人頻頻上門討債,當時配偶受不了壓力離家出走,已多年未連絡。近期至戶政機關申領戶籍謄本時,赫然發現多出一名非親生子女,請問應如何處理?

答: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出生的孩子取得婚生子女身分,可避免子女的身分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確保子女享有完整法律保障,包括扶養權、繼承權等各項權益,同時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關係,此即為子女婚生推定制度。惟法律推定與真實血緣,二者間有時並非一致。當丈夫發現妻子外遇生子,或是子女長大後想確認真實血緣時,就會面臨身分安定性與血緣真實性之間的衝突。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兩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181日以內或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民法第1063條、第1061條、第1062條分別定有明文。

根據前開法文,王先生因與配偶尚未離婚,故其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該子女依法應推定為王先生之婚生子女,即戶政機關依法應登記王先生為該子女之父親。惟王先生之配偶已失聯多年,故該名子女恐顯非其婚生子,故王先生得於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一方面尊重親子關係推定的原則,不讓親子身分輕易被質疑;另一方面也提供了推翻錯誤推定的管道,讓真相可以被還原。因此,否認子女訴訟並非係要破壞婚生推定制度,而是作為該制度的補充,讓法律推定更具彈性,在一定情況下回歸血緣事實真相,確認親子間之相關身分法律權益。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