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公物打傷警 男判刑3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南聞人李姓男子曾因將六百萬現金丟路邊「曬太陽」而聞名,李男長期與警方「鬥智」,曾送過現金、鳳梨等各式拾得物至派出所報案。一一三年十二月,李男因不滿鹽行所處理其拾得物方式,憤而撕毀交辦單;一一四年六月間又涉攻擊傷害鹽行員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

一一三年十二月六日晚間十時許,李男於鹽行所內因不滿員警處理案件方式,出手撕下警方交辦單、遺失人認領拾得物領據、鹽行派出所受理拾得物案陳報單等公文,隨後帶著撕毀的公文逕自離開,就其損壞、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行為,警方也依妨害公務法辦。

一一四年六月清晨,李男突然倒在鹽行所值班台前,值班員警見狀立即上前詢問李男狀況,隨後通報一一九,並依據消防勤指指示準備「叫叫ABC」,員警於拍打確認李意識時,不想李男竟轉頭以徒手拍打方式攻擊員警,導致員警右肩挫傷、右手腕擦挫傷、左手背挫傷等,妨害警方執行公務也被警方法辦。

李男到案坦承不諱,檢方檢驗警員證詞、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密錄器錄影畫面,以及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認李涉妨害公務、傷害等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審酌李犯罪動機、目的及方法、犯罪時所受刺激、坦承犯行態度、未與被害人和解等情狀,分依損壞、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判刑兩月;傷害判刑兩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