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警四分局一一四年九月間接獲民眾報案,稱不慎遺失腰包,包包內有證件及六千多元現金,警方循線追查發現住在附近的王姓老翁曾將腰包踢到路旁車輪邊,撿起腰包察看並拿走其中錢包。雖王翁堅稱領有月退俸、沒有犯罪,仍難取信法官,遭台南地院判處五千元罰金。
一一四年九月廿一日上午,一名男子從安平住處出門時,將裝有手機、證件等隨身腰包放置機車坐墊上,機車起步後腰包不慎掉落。男子原路返回現場尋找卻找不到腰包,並報警協助。警四分局獲報調查,發現男子遺落腰包遭一名老翁踢到路邊,警方循線前往尋找,幸運找到包包,但六千多元現金已經不翼而飛。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經勘驗監視器影像,縱然現場並未拍攝到王翁拿錢動作,也不妨害認定。而領有正當收入及月退俸,與會不會涉財產犯罪無關。
審酌王翁侵占錢包致被害人財產損失,及王犯後否認犯行,前科素行、犯罪動機及造成損害、未返還遺失物等,判處罰金五千元,不法所得六千三百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