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會炸彈客判無期 二審判28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一二年七月間嘉義和聯境金虎爺會十週年遶境活動現場驚傳垃圾桶爆炸,造成大人、小孩等廿九人受傷。警方循線追查逮到時年四十歲的趙姓男子,並起獲藥原料、槍械及製作筆記等,一審認趙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犯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台南高分院認趙犯非法製造爆裂物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改判廿八年,全案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表示,原判決以趙於本案前,大量瀏覽國內外知名矚目爆炸案件相關新聞及影片,且製造至少超過十顆手榴彈裝藥量高爆藥,還選擇將爆裂物放置繞境活動會場人潮最多、距離表演舞台四公尺內的垃圾桶,趙遙控引爆後造成廿九人受傷,部分被害人甚至需住院手術。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認趙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製造本案爆裂物。

經查,趙自學生時期對爆裂物等相關事務有興趣,多年蒐集、筆記相關資訊且曾製造少量火藥自娛等,觀看爆炸案件新聞或影片等部分原因繁多,難以據此推論觀看相關資料訊息就有案最意圖。即使趙製造爆裂物並於遶境活動引爆造成多人受傷,也難以據此推論趙製造爆裂物時,即有供本案或自己犯其他犯罪用意圖。依檢方調查證據,難認趙男有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製造本案爆裂物主觀犯意,這也是最高法院發回指摘理由之一。

原判決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犯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處斷,仍有不當,故改判。趙男行為雖惡性重大,釀生多名被害人受傷或財物損害,但難認其製造爆裂物動機為犯罪而驅動,改依非法製造爆裂物罪判處十四年,傷人部分涉及孩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處十八年,合併應執行徒刑廿八年,併科卅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