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南區廖小姐問,近年來施用毒品後駕駛車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輿論也頗有批判,想請問毒駕案件的現況與防制作為為何?
答:依統計資料顯示,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4款毒駕犯行之判決確定有罪人數,於民國112年度為40人、113年度為241年、114年度為4385人,至115年度1、2月間則已達1044人,足認毒駕犯行案件逐年攀升,已嚴重危害用路人之安全。基此,社會各界已有質疑司法機關就毒駕案件量刑偏輕,導致刑罰難有嚇阻性之輿論。
按法院量刑,應依刑法第57條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適切量刑,於毒駕案件,應考量被告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種類(如機車、自用小客車、大型車輛等)、施用毒品種類及濃度、再犯次數及間隔期間、前次判決刑度、所生之實害等因素妥適決定。若法院量刑不當,檢察官應依法提起上訴,以監督法院妥適量刑。
毒駕案件之防制,其根源在於民眾對毒品危害意識的建立與反毒工作的確實施行,另在於司法機關對於實際案件的依法偵審與執行。各縣市均設有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承擔預防宣導、保護扶助、醫療服務、綜合規劃與查緝專責等業務,期能推動毒品危害防制業務、緊密連結毒品危害防制服務網絡,維護民眾身心健康。司法機關亦應本其法定職權,依法確實追訴、量刑,以消弭毒駕案件導致用路民眾之公共危險。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