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騰鷂
立法院五月五日行使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以六十一票不同意、五十票同意,否決徐錫祥出任檢察總長;賴清德總統卻於五月七日發函,指派徐錫祥自五月八日起代理檢察總長,且派令未明定三個月期限。此事的問題,已不只是徐錫祥個人適任與否,而是總統能否以「代理」之名,架空國會同意權之實。
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總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另提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其制度目的,即在防止檢察權淪為總統或執政黨控制之工具。檢察總長居全國檢察體系最高位置,對重大刑案、貪瀆、選舉查賄、國安案件及非常上訴,均有重大影響。檢察權雖屬行政體系,卻具有高度準司法性質,因此更需要國會同意權加以制衡。
立法院否決徐錫祥,代表憲政程序已作成明確判斷。賴清德總統此時應尊重國會決定,重新尋覓具檢察實務威望、政治色彩較低、能獲社會信任的人選,再依法提名;然而,賴清德卻反其道而行,將剛被國會否決者,以代理方式送上同一職位。這已非單純行政權宜,而是以行政命令對抗民主程序。
代理制度固有必要,國家機關不能因首長出缺而停擺;但代理制度只能作為暫時、過渡、維持運作之工具,絕不能成為規避國會同意權的後門。若被立法院否決的人,仍可立即代理同一職位,則法院組織法所設計之國會同意權,勢將形同虛設。
尤其總統府派令若僅寫「代理至新總長產生」,卻未明確受三個月期限拘束,便可能形成實質上的長期代理。如此一來,只要總統不提出能獲國會同意的人選,即可讓自己偏好之人長期掌握檢察權。若此例一開,未來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及各獨立機關委員,都可能遭同樣方式架空,國會同意權將全面空洞化。
更令人憂心的是,部分長期高談司法改革與程序正義的法律學界、律師公會及法律社群,面對此一重大憲政爭議,竟異常沉默。過去對國會改革、司法改革、大法官制度頻頻發聲者,如今對「被國會否決者代理同職」卻少見公開質疑,形成強烈反差。人民自然會質疑:所謂司法改革,是否只敢監督在野者,而不敢制衡執政權力?
二月間,「劍青檢改」曾指出,檢察總長制度核心在於檢察獨立與二、三審功能改革,並質疑總長是否淪為「位高責任輕」的職位。如今,當遭國會否決者竟可代理檢察總長,更涉及國會同意權與檢察獨立是否遭架空的重大問題。若真正重視檢察改革,便不應只停留在抽象制度討論,而應對具體權力濫用勇於發聲。
徐錫祥本人之背景,也難免引發疑慮。他曾任法務部政務次長、國安局副局長,又在提名前轉任最高檢主任檢察官。政務、國安與檢察體系之間快速流動,本已令人擔憂其是否足以超然於黨派之外。檢察總長最重要的,不是獲得總統信任,而是取得檢察體系、國會與人民的信任。若其權力來源不是國會同意,而是總統在國會否決後之強行代理,其每一次重大案件指揮,都將難免遭受政治質疑。
司法不僅要公正,也必須看起來公正。檢察總長若從上任第一天起即欠缺正當性,檢察體系之公信力,勢必遭受重大傷害。
賴清德總統就任以來,已多次展現輕忽憲政制衡之傾向。如大法官補提名爭議、行政院抗拒立法院通過之法律、閣揆逃避國會監督等,如今再以代理檢察總長方式繞過國會同意權。這些事件串連起來,已不只是單一人事爭議,而是一種政治心態:只要國會不同意,便尋求制度漏洞繞過國會;只要制度不合己意,便以行政權力強行突破。
民主憲政的核心,不是總統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而是總統也必須受憲法與法律拘束。人民直選總統,並非授予其無限權力;國會同意權,也不是供行政權裝飾門面的形式程序。當立法院已明確否決檢察總長人選,總統卻仍以代理方式使其實質上任,等同將民主程序視為可任意跨越的障礙。
因此,此刻應被制止的,不只是一次代理任命,而是總統以行政權壓過民主制衡的惡例。賴清德應立即撤回此一代理安排,依法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適格人選;立法院亦應嚴正監督,必要時修法明定:凡遭國會否決者,不得再代理同一職務,以堵塞憲政漏洞。
檢察權若成為總統意志之延伸,人民便不再相信司法;國會同意權若可被代理命令架空,民主也終將只剩空殼。賴清德恣意反民主的惡行,確實已到了必須被即時制止的時刻。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