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期間又酒駕撞死人 國民法官判6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李姓男子一一三年八月間,在住處飲酒後開車上路,行經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四段一處行人穿越道時,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撞及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道路的一名婦人,致婦人倒地不起,送醫急救仍不治。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結,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將他判處六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李男曾犯公共危險罪,經台中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五日至一一四年三月四日)。嗣其於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晚上十一時至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零時間,在其住處飲酒後。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五時許,自住處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出門。

同日上午五時二十四分許,行經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四段一處行人穿越道時,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撞及徒步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道路的婦人,致婦人倒地不起。

員警獲報到事故現場後,對李男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同日上午五時三十八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而婦人經獲報到場的救護人員於同日上午六時八分許送到醫院時,已無自發性呼吸、無心跳,雙眼瞳孔放大且對光無反應,經急救後仍因頭部鈍性撕裂傷併胸廓塌陷、血胸等所致創傷性休克,於同日上午六時五十一分許死亡。全案移送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