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5口命案 李團長一審判11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豐原區一家五口遭投資詐欺,主嫌「李團長」李姓女子以「龐氏騙局」詐騙王家等十二人一千五百多萬元,檢方起訴求刑十五年。台中地院二十日依《銀行法》、詐欺、恐嚇取財罪等罪判李女十一年,另被訴洗錢、偽造文書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可上訴。

李姓女子經營團購欠債,利用「龐氏騙局」以保證每月獲利百分之十高報酬向十二名投資人非法吸金、詐騙,嚴重破壞金融秩序,並逾越授權盜刷被害人信用卡支付私人費用。當投資人發現異常想要退出時,李女竟虛購違約金,且密集傳送恐嚇的言語跟割腕流血的照片,進行長期的心理虐待,最終導致王姓一家五口因不堪高壓恐嚇與沉重的債務壓力輕生。

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詐欺等罪嫌起訴李女並建請法院重判十五年以上之刑;全案經中院審理後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李女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五年四月,又犯三次詐欺得利罪各處七月、七月、十月,又犯恐嚇取財罪處四年六月,五罪應執行十一年。

中院表示,此案在量刑時特別審酌,李女為了滿足私慾,犯罪手段極為惡劣,造成後果極為嚴重。雖審理時坦承犯行,但至今僅與一名告訴人成立調解,尚未實質賠償,難認有真實悔意,因此認為應予重判。

另就檢方起訴洗錢、偽造文書部分,因資金流向主要是李女拿去還債付房租,欠缺隱匿資金的洗錢犯意,而信用卡簽單部分疑慮因保留期限無法調閱,基於不能僅憑李自白定罪原則,這兩罪都無法認定,不另為無罪諭知。

在屏東擔任職業軍人的王家二女婿無法到庭聆聽判決,他透過當初揭發此案的台中市議員謝志忠轉述,期待法律能還給他太太及其一家人公道,讓壞人能得到應有的重懲,付出應有的代價,但判刑明顯不符合社會期待。

(珍惜生命,請撥一九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