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台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勞資爭議案件,一名賴姓女子主張遭任職公司不當對待,請求短少薪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失業補助損失及退休金等共逾六十萬元,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則反控女子冒用胞妹名義任職,甚至涉嫌侵占公司票款一百五十餘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女子屬自願離職,僅判公司須補發四千零九十四元薪資及補提二萬四千餘元勞工退休金,其餘請求均駁回,公司提出反訴也遭駁回。
判決指出,賴女自民國一0八年間起任職某電氣公司,負責會計、人資及行政等工作,薪資匯入胞妹帳戶。賴女主張,一一四年五月請假卻遭公司退出工作群組,因此認為公司違法對待,進而依《勞基法》主張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等。
不過法院檢視雙方Line對話後發現,賴女於一一四年三月卅一日即向公司負責人傳訊表示做到下個月就好。法院認定,勞工提出離職屬形成權行使,意思傳遞達雇主即生效,無須雇主同意,因此認定賴女已於三月卅一日提出自願離職。由於屬自願離職,賴女無法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主張資遣費,也不符合失業給付與非自願離職證明的要件,因此相關請求均不予採納。至於薪資部分,法院審酌雙方提出的薪資紀錄及Line工作對話後,認定公司確有短付一一四年四月薪資二千元,另五月部分加班費與薪資仍有差額,因此判公司應補發共四千零九十四元及法定利息。此外,法院也認定公司未依法替賴女提繳一一四年度勞工退休金,因此判決須補提二萬四千七百二十八元至其勞退專戶。不過法院同時採信公司與證人說法,認定過往年終獎金已包含特休未休工資及部分退休金,因此駁回賴女其餘高額請求。
該公司指控賴女冒用胞妹名義任職,並利用職務之便虛構廠商請款,侵占公司票款一百五十一萬餘元。法院認為,該部分涉及雙方私下金流與關係爭議,難以單憑票款流向即認定賴女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將反訴一併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