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騰鷂
川習會後,台灣問題再度成為國際焦點。美國國務卿Marco Rubio受訪時提到,中方較希望台灣以投票或公投方式自願走向統一;台灣政府則回應,目前並無統一公投規劃,但台灣前途應由二千三百萬人民共同決定。此一發展顯示,兩岸問題已不再只是軍事與外交問題,也可能逐步回到憲法、民主與人民意志層次來討論。
而賴清德總統於五二0談話中亦表示,希望中國正視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尊重台灣人民選擇,在對等與尊嚴原則下,以對話取代對抗、交流取代圍堵,追求和平共榮。
無論外界如何解讀賴清德兩岸政策,至少其五二0談話已出現「和平」「交流」「對話」等語言。這也意味:兩岸問題未來是否可能從敵對逐步走向制度協商,已成為值得正視之憲政課題。
若回到憲法層次觀察,兩岸制度雖存在重大差異,但並非毫無共同基礎。相反地,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若干核心國家原理上,仍存在重要共通性。若未來真欲以和平方式處理統一問題,「憲法對話」或許正是最值得開啟之路。
首先,兩岸憲法皆承認「主權在民」。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兩者規定方式雖不同,但共同核心均在於:國家權力之正當性來源於人民。若統一涉及兩岸人民未來,則最終決定權理應回歸人民,而非單純由武力或政治力量決定。
其次,兩岸憲法均承認「憲法至上」與「依法治國」。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七一條規定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亦規定,一切法律與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相牴觸,並強調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與法律之特權。此顯示,兩岸雖在政治制度與司法運作上不同,但皆承認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國家權力應受法律拘束。
再者,兩岸憲法皆強調國家機關應對人民負責。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亦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並受人民監督。兩岸在民主制度與權力運作上雖有差異,但共同點仍在於:國家機關之存在,不是為統治人民,而是應為人民服務並接受監督。
此外,兩岸憲法亦均重視人民基本權利與社會保障。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平等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與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亦規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權、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兩岸憲法同時均重視教育、醫療、勞動與社會福利,顯示皆具有一定程度之社會國原理與基本權保障精神。
當然,兩岸真正差異並不在憲法語言,而在制度運作,包括政黨制度、司法獨立、政治自由、地方自治及國家認同等問題。然而,憲法學的重要功能,本即在於處理差異、調和衝突與建立制度秩序。東西德統一與歐盟形成,均曾歷經長期制度磨合與憲法協商。兩岸若未來真欲和平統一,便不可能跳過憲法協商階段。
而其中較具正當性的方式,可以是:先進行憲法協商,再形成制度安排,最後交由人民公投決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與第十二條,均已建立重大憲政事項須經人民複決之制度;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明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則若中國大陸未來主張和平統一,理論上亦應尊重台灣人民自由表示之政治意志。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序言明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本身即顯示現行憲法並未否定統一問題,而是將其視為尚待處理之憲政課題。因此,兩岸若未來真欲避免戰爭、維持和平,便應逐步展開憲法層次對話,從人民主權、依法治國、人權保障與民主程序等共同原理出發,求同存異,建立互信。
而最終是否統一,則應回歸人民。因為無論是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其共同精神其實都在說同一句話:國家的主人,終究是人民!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