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區王先生問:我有個朋友,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裏當調解委員,他懂許多法律,也見過許多人生百態,朋友聚會時總聽他談起許多調解過的案件,內容非常生動、有趣,我們聽了也都極為佩服,無形中增加了許多知識,請問要當調解委員需要什麼資格?在調解時有什麼規則需要遵守?
答:在台灣擔任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的資格,沒有嚴格限定一定的學經歷,主要是依據法院設置民事(家事)調解委員辦法、鄉鎮市調解條例等規定,調解委員首先必須品格端正,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如為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必須是該鄉、鎮、市、區內的居民,其次是具有法律或其他如地政、工程、醫療、營建等專業知識,是地方上受人信賴、名譽良好、處事公正之人;且不得為鄉鎮市的區長、民意代表,不得有貪污罪的前科、不可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罪,而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等(詳情參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且須經過地方政府與司法機關的共同審查通過,方可予以聘任。
調解委員不論是在法院調解,或是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都應扮演公正第三人的角色,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以懇切、耐心的態度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協助釐清爭議焦點;尤其是應該嚴格遵守客觀中立的立場,不得因熟識其中一方,而對另一方有偏頗、歧視、逼迫或不平等的待遇;也不應在調解過程中顯露個人的好惡,強迫當事人接受特定的調解方案;更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利益;洩漏當事人隱私;也不得介入當事人的紛爭等(詳情請參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鄉鎮市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如此才能成為受人敬重的調解委員。
(作者∕蔡直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