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承幫母保管槍彈 歌手二審緩刑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語歌手余凱揚自《超級紅人榜》出道,因幫躲債跑路的母親保管制式手槍而捲入官司。一審嘉義地院認余具持有槍彈之不確定故意判處五年四月。全案上訴台南高分院,案經審理認余供出黑槍來源、坦承犯行等,依減刑規定改判一年十一月、緩刑五年。

一一二年十一月中旬,嘉義警方持搜索票前往余凱揚嘉義住所搜索,余主動交付母親託管的一個保險箱,警方現場查獲馬卡洛夫(MAKAROV)制式手槍及子彈等,經鑑定均具殺傷力,訊後依槍砲罪嫌法辦。余凱揚一審否認犯行,辯護律師稱余是傳統表演藝術的明日之星,且剛當父親,不可能拿前途冒險。主張余母交託保險箱時僅告知裡面有「玩具槍與文件、不要打開」。

基於母子信任余凱揚並未打開,一審嘉義地院還原搜索時警方詢問有無違禁品,余誠實表示「有槍」,警方發現保險櫃中槍枝時,余嚇得後退並說「我不敢拿、不敢用」,也能明確指出裝有子彈的包包等,法官據此認余早知道有真槍、主觀上存在不確定故意,一審依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判處五年四月。

全案上訴二審,進一步調查發現該馬卡洛夫制式手槍最早由余凱揚過世的外公所持有,後續委託給余母保管。一0九年二、三月間,余母因欠債準備逃亡,在台南永康租屋處將裝有槍枝的保險箱交予余凱揚。余母涉犯非法轉讓槍彈罪,後為台南地院判處二年八月徒刑確定。

二審審理中,余凱揚坦承犯行並供出黑槍來源為母親,合議庭審酌檢警在余凱揚供述前並不知情,後續據此查獲余母,符合「自白並供出來源因而查獲」減刑規定。經檢視扣案槍枝,發現該槍外觀鏽跡斑斑,顯長時間無人使用,余凱揚僅是依母親指示收存、犯罪情節輕微。審酌余無前科且態度良好,二審撤銷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併科罰金三萬元,宣告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卅萬元、兩年內提供一五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三場次,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