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種苗登記證 農糧署將持續督導地方統一標準以保障農民權益

販售供繁殖或栽培使用才需申請種苗登記證,農糧署將持續督導地方統一標準以保障農民權益。(本報資訊中心繪製)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針對近期農民及社會各界關切「種苗業登記證」申請規範之適用對象,農糧署表示,法規的認定核心在於販售的品項是否「供繁殖或栽培」使用,如果是供食用或觀賞等用途,例如市場販售的蔬菜、水果或是鮮花,不是供繁殖或栽培,就不需要辦理種苗業登記。後續農糧署將蒐集掌握其他各種販售樣態,並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建立全國一致之執法標準,以保障農民、業者與民眾權益。

農糧署指出,有關「自然人銷售種苗是否需要辦理登記」之疑問,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條規定,「種苗業者」係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而「種苗」係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另同法第 44 條第1 項明確規範,經營種苗業者必須經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種苗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另外,依據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二條規定,種苗業者應為自然人或法人,並需有固定營業場所,因此,如果自然人有涉及種苗繁殖、銷售等應辦理登記之行為,即需辦理種苗業登記。

農糧署表示,申辦種苗業登記可以直接向營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提出,有些地方政府也有提供網路申辦,有需要辦理登記者可以多加利用。

針對各縣市政府執行力度不一的情況,農糧署表示,後續將邀集地方政府就實務上的核發登記證及違規情事查處進行釐清,並督導地方統一執法標準,以保障農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