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嘉義一名男子與前妻討論離婚事宜,情緒激動之際竟然欲強上妻子,然而過程中發現妻子流淚哭泣、不住顫抖,良心發現煞車。嘉義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判處該男有期徒刑十月,男方上訴二審求改判六月,爭取易科罰金或緩刑,經台南高分院審理認原判決量刑無誤駁回上訴。
一一四年七月間,該男子與妻子在嘉義市西區住處討論離婚事宜,商談過程中男子情緒失控,違反女方意願強行抱住女方,不顧妻子抗拒,徒手毆打妻子後強行褪去女方衣物企圖強行發生性關係。女方極度驚恐不斷哭泣,男子才幡然醒悟自己行為嚴重傷害最愛的人。女方事後報警,嘉義檢警介入調查後提起公訴。
嘉義地院一審認男子到案坦承不諱,而刑法強制性交罪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惟男子犯案時,放棄繼續犯刑,符合中止未遂,依法減輕刑責。審酌雙方案發時仍有婚姻關係與感情基礎,男子因一時衝動失慮犯罪,後良心發現終止犯刑、態度良好,科以減刑後的最低本刑仍嫌過重,依犯罪情狀可憫恕再遞減其刑,裁定判處有期徒刑十月。
男子後上訴二審,主張自己始終真誠認罪,妻子並未受到實質法益損害,加上雙方離婚後其仍需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為維繫親子關係請求法院再予減刑,改判有期徒刑六月,爭取判處可易科罰金或緩刑。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認本案一審時已充分審酌男子施加暴力、無視配偶性自主權、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狀,一審量刑已連續兩次適用減刑,本案量刑基礎並未改變,認男方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維持十月原判,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