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土石採取法修正案 盜採砂石致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為遏止大規模盜採砂石行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三日初審通過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大幅提高違法採取土石的行政及刑事責任。其中,意圖營利而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若因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日前通過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希望加重違法盜採土石處罰,以遏止破壞環境景觀及危害公共安全情形。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三日逐條審查後,完成初審。

初審條文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一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較現行規定大幅提高,同時得沒入行為人所使用的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對於應限期完成場址整復及設施清除者,若屆期未完成,則處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採按次處罰方式辦理。

經濟委員會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均認為行政院原提出的行政罰鍰金額偏低,因此經討論後提高罰鍰上限,以強化嚇阻效果。

刑事責任部分,初審條文明定,意圖營利而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釀成災害,則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違法採取土石導致他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死亡,則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成為此次修法最受關注的加重處罰規定。

此外,初審條文也明定,相關犯罪所使用的載運車輛及機械設備,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可依法沒收,以防止違法工具持續被利用從事盜採行為。

針對原住民族權益保障部分,委員會也通過民進黨立委伍麗華所提修正動議。未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的土地,如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者,申請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

另外,委員會也增列三項排除條款,包括原住民族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採取土石、新建或修建原住民傳統石板屋及地下屋等住宅、教會、學校、聚會所及公共設施所需,以及部落自主災害防救、環境維護與美化所需的土石採取行為,不受相關限制規範。初審條文後續仍須提報院會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