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補習班男老師和班上一名國中少女交往,明知她未滿十四歲仍多次在補習班親吻、摸胸猥褻,甚至頻繁在廁所發生性行為,後來因二人互傳性暗示卡片被家長發現才曝光;台中地院認為,男子罔顧師生分際影響少女身心,依五十一個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猥褻、性交罪,一共判他八年徒刑,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男師在台中市西屯區某補習班教國語、社會及數學,一一三年九月起少女每週去上課,男師明知她未滿十四歲仍以男女朋友身分交往,並趁著她補習期間帶到地下室或頂頭,對她親吻、摸胸及下體,至少猥褻九次,男師同年九月至十一月間,還會和少女到廁所發生性行為多達四十二次,後來因少女家長發現她和男師互傳小卡留言,內容涉及性暗示才驚覺不對勁。
台中地院審理時,男師坦承不諱,和少女指證相符,也有二人卡片留言內容、LINE對話紀錄,及補習班監視器畫面可佐,法官審酌,男師明知女學生未滿十四歲,不思本於良知教導少女並嚴守教師職分,罔顧師生分際對她性交、猥褻,影響其身心健全。
法官考量,男師犯後坦承有悔意,但沒有和少女及其家長和解,依九個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猥褻罪,各判他八月至九月不等,另依四十二個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性交罪,各判他三年四月,五十一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