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五日電
涉殺人焚屍案的陳姓女子遭判刑十四年六月定讞後認為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有關追訴權時效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做出一一五年憲判字第五號判決,相關規定合憲。
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與朱富美持續拒參與評議,由實際參與評議的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與尤伯祥做成判決。
刑法施行法第八-二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日修正的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八十七年一名少女遭虐殺後焚屍,被害人身分始終無法確認,檢警採集被害人去氧核糖核酸(DNA)建檔後,以無名屍下葬,直到一0八年有秘密證人出面指認,警方循線找到被害人家屬比對DNA,重啟偵辦,查出陳姓女子等犯案;陳姓女子一一一年被判刑十四年六月定讞。
依案發時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殺人罪追訴權時效二十年,追訴權時效一0八年七月十七日完成,但在這之前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增加但書規定,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刑法施行法規定一併修正,改採從新原則,不再適用最有利行為人規定,直接適用修正後規定,即陳姓女子案件適用新法規定,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陳姓女子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及適用的刑法施行法規定牴觸中華民國憲法平等權、人身自由權、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比例原則等疑義,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根據憲法法庭判決,刑法施行法第八-二條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沒違背信賴保護原則,陳姓女子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