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發佈修正解體船舶進口通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解體船舶進口通關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如下:一、為執行解體船舶通關程序之監督及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解體船舶,係指: (一)自國外購買進口解體或原係載貨進口,卸貨後就地出售解體之外國籍船舶。
(二)依法令准予解體之船舶。三、解體船舶不論自力航駛,或由他船拖曳進口,均應於進口時,由其船公司、船務代理、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向當地海關遞送解體船舶進口報告,其原已在港內並經交通部核准解體者,應於奉准解體後向當地海關遞送核准解體文件。進口解體之船舶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一) 夾帶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物品或合約載列物品以外之商貨或第五點規定以外之油料。(二) 船體及船上一切物料,未經海關驗放或取得特別准單前,擅自動工拆解或搬運起卸。
四、解體船舶上之船用物料、食物及雜物,除性質上難予集中封存者外,應報請海關予以封存。五、解體船舶剩餘燃料油及機械潤滑保養用潤滑油(以下簡稱存油)之報關與提運,應依照解體船舶剩餘油料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六、解體船舶進口後或已進口船舶奉准解體後,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應向海關遞送該船原有財產總清冊或各部門之財產清冊。船上所有器具及器皿,如電冰箱、冷氣機、餐具及瓷器等,均應依財產清冊所列位置存放,以便海關查核。
七、不屬於解體船舶船體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料,除槍械、彈藥及其他爆炸物、麻醉品、無線電器材、易燃物或體積、長度、重量等異常者,得申請海關核發特別准單先行清除拆卸存儲於危險物品或一般聯鎖倉庫,或報請海關派員核對清冊(單)無訛後押存海關倉庫或封存船上外,其他物料,應於船員離船時,集中存放,並報請海關派員核對有關清冊及清單無訛後封存船上,船公司或船務代理並應於船員離船後三日內,開列進口艙單送交海關。
八、凡不隨船舶移轉於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之船上物品,應於船舶進口後由船公司或船務代理開列進口艙單向海關申報。九、解體船舶拖往解體地點或船塢,應事先由船公司、船務代理、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報請海關核准。如因故需變更解體地點時,亦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備。
十、解體船舶之收貨人、持有人或提貨單持有人,應依關稅法規定期限辦理報關手續,報關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進口報單:列明解體船名、沿革及排水噸數。(二)船舶之噸位證書。但國籍證書已載明船舶淨噸位者,得免檢附。如須退回者,應隨繳影本一份,以便於核明後將原件發還。(三)許可證件:船舶奉准解體者,應檢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文件。但非於商港區域內解體者,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報廢出售之船艦,應檢附有關機關核准報廢出售文件。(四)買賣合約或發票。報關時,船體、船用品、存油及無線電器材應分別填具進口報單申報。
十一、隨解體船舶移轉於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之船舶用器具、無線電器材及剩餘食品物料等,其免證輸入之品目數量,依各貨品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十二、解體船舶經辦妥報關驗放手續後,由海關核發特別准單,准其進行解體。不屬於解體船舶船體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料及合約載列物品,應辦妥報關驗放、清繳稅費及其他應辦手續後始得憑提單提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