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高雄市苓雅區男子吳龍滿懷疑樓上製造噪音,涉嫌持刀殺害該戶羅姓夫妻,一、二審均判處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十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吳男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間懷疑樓上羅姓夫妻製造噪音,持刀當著他們稚子的面,先後殺害三十五歲羅男妻子及三十六歲羅男,事後到萬大大橋高雄端橋下棄置犯案凶刀與衣服,最後在屏東落網。高雄地檢署認為吳男手段凶殘、毫無悔意,依殺人罪嫌起訴,並建請法院判處死刑。
高雄地院指出,吳男為事先預謀、出於殺人直接故意、手段殘忍,且無證據證明吳男罹有雙相情緒障礙症、憂鬱症等精神疾病,認定吳男犯兩個殺人罪,均處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駁回上訴。吳男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一審並未認定吳男殺人動機,二審認定吳男預謀殺人但與卷證資料不符。此外,精神鑑定部分根據卷證資料,吳男不是不能做相關鑑定,由於這項部分必須符合一一三年度憲判字第八號判決的要求,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