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於十二日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的羈押期限自民國十七年以來未經實質檢討,導致基層偵查問題頻出,甚至出現「以押代查」及「押人取供」等人權侵害現象,急需修法。她呼籲理性討論,避免政治口水,重回法治精神。
翁曉玲提到,台灣偵查階段羈押期限可達四個月,審判階段更可長達六個月,與日本和韓國的十天規定相比,明顯過長。
她批評目前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判斷標準模糊,常以被告未認罪或證據待查為由裁定羈押,這不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也嚴重侵害人權。
面對綠營攻擊,翁曉玲表示,縮短羈押期並非她的首創,早在民國九十七年和一百零一年,民進黨立委已提出將偵查羈押期限縮短至十天。她的版本更兼顧偵查需求,採取緩和務實的做法。
根據她的修法,偵查中羈押期限由兩個月縮短為一個月,最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中羈押期限由三個月縮短為兩個月,延長最多可達三個月。同時,她保留「重罪羈押」及「勾串共犯或證人羈押」的必要性,未如當年賴清德或現今民眾黨的版本直接刪除。
翁曉玲強調,她與社會大眾同樣對詐欺、毒駕及殺人等重大犯罪深惡痛絕,在立場上始終反對廢除死刑並贊成提高刑責。然而,刑事訴追在發現真實的同時,亦須兼顧無罪推定原則與人權保障。此次修法是為督促檢審積極積極偵審、填補百年法制缺漏,盼外界勿以政治汙衊人權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