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區張先生問:前陣子天氣炎熱,常常看到有人在公園外圍的人行道上拿著長竹竿在打芒果,不禁回想起小時候住在外婆家時,隔壁鄰居種的芒果樹枝常常跨越圍牆生長到外婆家這邊,土芒果成熟掉落後我們這些小孩子就可以撿來一起吃,可是感覺好像又不太一樣。想請問律師,公園的芒果,一般人可以摘嗎?如果是掉在地上的芒果,可以帶回家嗎?
答:按「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民法第七六六條、第六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生長在土地上的芒果樹為土地成分,長出的芒果即為果樹的天然孳息,依前開法文規定,其所有權均屬於土地所有人,故如芒果樹係生長在設置於公有土地上的公園或道路路肩,所結芒果的所有權就屬於該公有土地之所有權人,如權責機關未允許民眾拾取或採摘自用(例如:芒果產區如玉井區公所往年多有規劃舉辦活動,於特定期間開放綠色隧道供遊客採摘芒果等),或以契約將果樹之摘取使用授權予特定人為之,民眾自不得逕以工具或徒手摘取、拾取樹上或掉落的果實,否則恐將構成刑法竊盜罪嫌,得不償失。
另關於讀者張先生提及幼年時因鄰居所種芒果樹枝條延伸至外婆家土地,故會結伴拾取掉落的土芒果食用等兒時回憶,此依民法第七九八條本文「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之規定,如芒果係因自然因素落果(例如:果實成熟脫落、被風吹雨打掉落甚至被動物叼落等),落地之果實即屬於該鄰地之所有人所有。惟需注意者,果實需自然落地後,才發生所有權變更之效果,故如鄰地所有人係以外力獲取果實(例如搖落或摘取)、或於果實下方架網半路「攔截」果實墜地,該等果實之所有權則仍屬於果樹生長之土地所有人,爰就此併予敘明供讀者參考。
(作者∕劉芝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