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廣角鏡〉等不到暫時處分,卓榮泰就可不依法行政嗎?

■林騰鷂

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案,經總統公布後正式生效。行政院與考試院雖對修法內容有所疑義,並分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但迄今憲法法庭尚未作成任何暫時處分裁定。

依照法治國原則,在暫時處分尚未准許之前,法律仍屬有效法律,所有國家機關均有遵守與執行義務。然而,同樣面對已生效的法律,考試院與行政院卻呈現截然不同的態度,也暴露出當前政府最值得警惕的憲政問題:依法行政原則正遭到選擇性遵守。

考試院雖認為修法可能涉及違憲疑義,但在憲法法庭尚未作成裁判前,仍依現行法律辦理相關退撫業務。因為考試院明白,法律是否違憲並非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決定,而應由憲法法庭作出最終判斷。在此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尊重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的法律。

這正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憲政倫理。

然而,行政院長卓榮泰的態度卻令人憂心。行政院一方面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主張修法有重大違憲疑義;另一方面,卻在未取得暫時處分裁定之前,即以各種方式延宕、保留甚至拒絕執行法律。這已不只是法律見解不同,而是涉及是否仍然尊重依法行政原則的根本問題。

依法行政的核心精神十分明確:只要法律有效存在,行政機關就必須遵守。除非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或裁定停止適用,否則任何行政機關都沒有自行決定法律是否執行的權力。否則,今天行政院可以認為退撫法違憲而不執行,明天其他機關是否也能以法律不合理為由拒絕適用?若容許此種邏輯成立,法律拘束力將蕩然無存,憲政秩序亦將失去穩定基礎。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此次不僅聲請釋憲,更同時聲請暫時處分。這代表行政法庭額外請求停止法律效力。

暫時處分制度存在的目的,正是因為法律在被宣告違憲前仍具有拘束力,必須透過憲法法庭裁定,才能暫時停止其適用。換言之,行政院既然提出暫時處分聲請,也等於承認自己並無片面停止法律執行的權力。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行政院一方面承認需要法院裁定,另一方面卻在法院尚未裁定前,即表現出不願完全執行法律的態度。此種作法在法理上顯然自相矛盾。

更值得深思的是,從今年初聲請至今,憲法法庭對暫時處分仍未作出決定。如果行政院所稱的「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確實存在,則更應積極尋求裁定;若急迫危害並不存在,則更沒有理由拒絕執行現行法律。無論從哪個角度觀察,都無法推導出行政院得以自行停止或延宕法律執行的結論。

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八十三條以下則規定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法制事項。兩院固然可以對法律提出不同意見,也可以依法聲請憲法審查,但在憲法法庭尚未作成裁判前,兩院同樣都受法律拘束。如今考試院選擇遵守法律,而行政院卻有抗拒執行之嫌,兩者形成鮮明對照。

真正的法治精神,不是在自己喜歡的法律出現時高喊依法行政,而是在自己不喜歡、甚至認為違憲的法律存在時,仍願意遵守法律程序,等待司法機關作出最終判斷。

依法行政最大的考驗,從來不是面對自己贊成的法律,而是面對自己反對的法律。

如果卓榮泰認為法律違憲,應當全力在憲法法庭論證;如果認為有急迫危害,應爭取暫時處分裁定。但在憲法法庭裁定出現之前,法律就是法律,政府就應依法行政。

否則,今天行政院可以不執行自己不喜歡的法律,明天其他機關也可以拒絕執行自己不接受的法律。屆時受到傷害的,將不只是退撫制度與公教人員權益,更是整個憲政法治國家的根基。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