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王先生問,我與太太育有五名子女,先後出資自己所有土地上興建四層樓建物,其一、二層樓於六十三年間完成,其三、四層樓於七十九年間完成。我為避免財產集中,於七十九年間將四樓及土地持分四分之一借用長子名義登記,惟由我自行保管權狀,並實際管理、使用及收益該房地,且繳納各種稅捐及費用,目前我提起訴訟請求長子移轉該房地所有權登記予我。我長子則抗辯該房地為伊購買,如非購買,亦應視為贈與,且該房屋以伊為起造人,並登記伊為房地所有人,伊為所有權人,否認成立借名契約。我想了解法官如何認定借名登記的事實存否。
答:民事訴訟採集中審理,由原告以書狀表明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被告以書狀記載答辯的事實及理由。審判長就兩造書狀不明暸、不完足者,依法為闡明,以便次第進行爭點整理、調查證據、攻防辯論等程序,並輔以失權相關推定,督促當事人善盡訴訟促進義務,以免浪費司法資源及當事人時間及勞費,俾為效能審判的基礎。
王先生主張伊出資興建系爭建物、系爭房屋借名登記為長子所有;長子則否認成立借名契約,辯稱系爭建物為伊購買,或應視為贈與,且以伊為起造人,並登記伊為房地所有人,伊為所有權人。由於雙方各據一詞,審判長應命王先生特定其借名契約的原因事實,即兩造就成立該契約之時地、方式、約定內容等雙方已經意思表示合致的明確具體主張(雙方如何約定系爭建物及土地的借名契約內容等事實),再對應其長子的答辯意旨,次第進行爭點整理、調查證據、攻防辯論等程序,以判斷雙方所主張的事實之真偽(即借名登記契約是否成立),而為當事人勝敗的判決依據。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