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王姓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停讓行人,造成行人受傷,雖以「天色太暗、行人穿黑衣突然走出來、車子太舊煞不住」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法院判決敗訴,除須繳納罰鍰外,駕駛執照也被吊扣十二個月。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從今年一月三十一日起,不停讓行人的罰則已大幅加重。駕駛人若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除須記違規點數三點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若因肇事致人受傷,將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至三萬六元罰鍰及吊扣駕駛執照一至二年;若致人重傷或死亡,更將處三萬六千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並禁止考領駕照四至五年。
根據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修法上路後,一一五年二月至五月因不停讓行人而造成受傷或死亡的案件共二百八十五件,較一一四年同期的三百一十四件減少二十九件,降幅近一成,顯示加重處罰及持續宣導已逐漸發揮效果。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停讓行人不只是交通規定,更是保護生命安全最基本的駕駛責任。呼籲駕駛朋友行經路口時務必減速慢行、主動停讓行人,共同打造更安全、更友善的人本交通環境,讓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心行走在新北市的大街小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