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吸毒自白矛盾 一審無罪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警方去年查獲毒駕的許姓男子,現場查扣吸食器並將許帶回採檢,於其尿液中檢出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殘留,依毒品、毒駕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許毒駕部分遭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然而其尿液中安毒殘留未達檢驗標準呈現陰性,加之許男對吸食安毒的自白反覆矛盾,毒品部分為台南地院裁定無罪,全案可上訴。

毒駕部分經台南地院簡易庭審理,審酌許男犯後坦承犯行、自稱罹癌且未釀成車禍等情狀,同年十二月依毒駕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涉施用安毒部分檢驗結果為陰性,經檢方另案起訴。台南地院表示,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安非他命類要判定為陽性,需同時滿足甲基安非他命大於等於五百納克每毫升、安非他命大於等於一百納克每毫升,許男尿液檢體依法判定為陰性。

對此檢方主張檢出濃度已超過「最低可定量濃度」(二十納克),許男於偵訊中坦承吸食安非他命。然而未保障人權,判決不可任意將例外條款當成常態,許男針對吸食安毒自白部分,於警方訊問中否認近期有施用安毒,毒駕案偵訊時改口稱於同年六月廿日吸食,本案中另稱於六月二十三日吸食等。

而許針對施用時間的說詞迥然不同。法院亦認許自白具有重大瑕疵、無從作為尿檢結果補強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