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預告修正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修正,本次修正主要是為配合關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保稅運貨工 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定,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全時監管保稅卡車為經海關指定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保稅運貨工具。

二、增訂即時追蹤系統之定義及車機、車機封條之裝置規格。 三、因應本次修正新增全時監管保稅卡車為保稅運貨工具,配合增訂全 時監管保稅卡車申請登記、所有人身分資格、執照使用、申辦裝卸 貨物應備文件及貨物移運等應遵循事項,並明定全時監管保稅卡車 載運貨物時應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之規範,以全法據。

四、為鼓勵保稅卡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明定保稅卡車申請裝置即時追 蹤系統保證金減半優惠;其因故申請不再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回復 為保稅卡車者,明定應補繳保證金之規範及其罰則,以資周延。

據了解,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於六十七年十月三 十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 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