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曾涉槍砲案入監 假釋期間又改槍被逮求法官減刑遭駁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在一一二年間假釋出獄,但假釋期間於租屋處私自製造改造手槍、子彈,一一三年底遭警方搜索查獲,一審依槍砲罪,判刑八年六月,陳男上訴台中高分院,主張無犯罪意圖,且坦認犯行,請求輕判,二審近日審結,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陳男明知未經許可不得製造槍砲彈藥,仍在一一三年五月間某日起,以網路購得槍管、撞針、滑套、彈匣、電鑽、研磨機等材料及工具,在台中市租屋處自行組裝製造,警方在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搜索,當場查獲改造手槍一把、含彈匣、子彈十二發、滑套、槍身等零件、改槍工具等證物,檢方依槍砲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認,陳男早在一0四年間即因持有改造手槍、製造子彈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後在一一二年八月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卻在假釋期間再犯本案,惡性非輕,前科顯見刑罰警惕效果不彰。

法院指出,雖辯護人援引刑法第五十九條請求酌情減刑,但此案情狀不足引起社會一般同情,不予適用,依槍砲罪,判刑八年六月。陳男不服一審量刑,提起上訴,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再予減輕。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一審已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情狀審酌,相較法定最低刑度七年,八年六月的量刑已屬偏低,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駁回上訴,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