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陳小姐問,我在地方企業任職,近期因公司推動專案,加班趕製文件追上工作進度,因一時疲憊疏忽,忘了填寫加班申請。事後核對薪資才發現辛苦加班時數全被當成「自願加班」,經向公司人資詢問,公司卻回應不符公司規定、不算加班費不予補發等,不知該如何向公司爭取權益,請問公司事後不給我加班費是合法的嗎?
答:「加班費」大概是上班族最關心的權益之一,但也是最容易搞不清楚的地方。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我事情做不完,自己留下來多工作一小時,這樣算加班嗎?」或者:「公司說要有申請才算加班,但我每天做到晚上八、九點,公司難道都不用負責?」
其實,從法院的實務案例來看,答案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首先,老闆「有說」或「沒說」,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很多公司都會制定「加班申請制度」,要求員工必須事先報准,才能算加班、領加班費。乍看之下很合理,但問題來了。如果員工明明每天在公司待到很晚,老闆也知道,卻從來沒有制止,這樣公司還能說「我又沒叫你加班」嗎?
對此法院的態度很清楚,就算老闆沒有明確說「你加班」,但只要老闆知道員工在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而且沒有反對,法律上就會認為雙方已經「默示同意」延長工時。也就是說,老闆的不作為,反而會讓自己多了一筆加班費要付。舉例來說,某銀行曾主張:「我們有加班申請制度,員工沒申請就不算加班。」但法院認為,員工因為職務內容需要,經常在下班後繼續處理公務,公司明明看到出勤紀錄卻不表示反對,事後就不能說不知道、不給錢。
若是員工自願留下來加班,就應視情況而定,若是個人自願「想留下來」,或者留下來是為了處理私事,那當然不能跟公司要加班費。但如果是因為工作沒做完,不得不留下來處理公事,那就要看公司知不知道、有沒有反對。
實務上曾有案例,一名員工在勞動節當天到公司開會,事後要求公司給加班費,但法院認為員工沒辦法證明「開會是公司要求的」,或「當天確實有工作必要」,所以不採信員工的主張。換句話說,員工如果主張「自己是為了工作需要才留下來」,就要拿出證據。比如LINE對話紀錄、主管交代工作的信件、或者工作成果等,作為加班勞動佐證。(作者∕孟憲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