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二十五日邀請司法院、法務部等機關,就我國憲政機關及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進行專題報告。針對在野黨提案修法,明定代理檢察總長任期上限,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現行代理制度足以因應過渡時期需求,保障人民訴訟權益及維持機關正常運作,目前沒有推動修法的急迫性與必要性。
日前立法院否決檢察總長被提名人徐錫祥的人事同意權案,總統隨後指派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引發在野黨質疑代理制度欠缺期限規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及民眾黨團分別提出修正《法院組織法》,研議明定代理檢察總長的資格及代理期間上限。
鄭銘謙答詢表示,徐錫祥具備完整學經歷,是適任代理檢察總長的人選,檢察總長職務也不能一日懸缺。他指出,目前代理制度已可因應過渡期間需要,未來是否修法增訂相關規範,尊重《法院組織法》主管機關司法院的意見,法務部也將提出相關建議。
民進黨立委張雅琳質詢時關切,若修法訂定代理期限,但期限屆滿後新任檢察總長仍未完成任命,將衍生哪些問題。鄭銘謙表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總長具有提起非常上訴等法定職權,若職務懸缺且無法有效代理,將影響人民救濟權益。
鄭銘謙並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檢察總長負責督率各級檢察機關偵辦妨害選舉案件,若檢察總長長期出缺且無代理人選,也可能影響檢察體系運作及選務案件偵辦,因此認為現行代理制度仍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