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嚴管 電子煙持有最重罰10萬 製運販最高判7年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二十五日審議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電子煙,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持有、使用電子煙可處最高十萬元罰鍰。

國健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持有類菸品(如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納入行政罰,凡持有類菸品、未經核定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及其組合元件,可處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罰款。

但是考量持有人仍需合理時間處理相關違法物品,修正草案提供一個月緩衝期,該期間內查獲者,不處罰鍰,但仍予以沒入。

考量電子煙等類菸品載具流通涉及毒品及管制藥品濫用風險,國健署重申,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如電子煙),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之規定。

入境旅客少量(五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五百公克)攜帶採行政罰,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如一年內再犯將以刑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次修法也強化網際網路管理自主管理責任,避免不法資訊傳播,明確規範網際網路業者的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並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以強化違法資訊管理機制,從源頭降低違法菸(煙)品資訊之散播風險。

國健署表示,行政院會通過的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更對違法製造、輸入行為,建立檢舉獎勵制度,國健署將會訂定獎勵辦法,對檢舉違法製造、輸入類菸品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