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綜合報導
為保障弱勢民眾不因領取勞保年金影響社會救助資格,勞保局三十日宣布勞保年金暫時拋棄新措施上路,讓民眾可申請拋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申請拋棄期間至少一年。
勞保局普通事故組長劉秀玲表示,勞保年金給付在核定發給後,原則上是按月核發至續領人死亡或不符資格為止,且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進行調高。
然而,《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近來接獲弱勢民眾反映,因為領取的勞保年金會隨物價調高金額,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反而失去低收入戶或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
劉秀玲說,《勞保條例》並無按月領取年金期間可以拋棄年金給付相關規範,因此勞保局在不變更母法架構前提下,因應民眾訴求訂定「勞保年金可暫時拋棄」新措施,避免影響弱勢民眾社會救助資格。
新措施讓民眾可以申請拋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但必須是申請當月起各期年金的全部金額(含加發眷屬補助),不可以只拋棄部分金額,也不得追溯拋棄。
為維持給付安定性並防範技術性調整巧取社福資格,新措施規定申請拋棄期間至少一年,滿一年後可以書面申請恢復發給。但已拋棄且完成年金期間不得申請補發;恢復後若要再次拋棄,應間隔一年以上。
另外,若續領人在拋棄年金期間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不得請領續領人生前已拋棄的年金,但符合規定的遺屬仍可請領遺屬年金或差額金,若選擇請領差額金,其生前「已領取」及「已拋棄」金額將一併算入已領總額中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