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騰鷂
行政院政務委員楊珍妮因職場霸凌案,行政院先宣布「停止職務」,旋即由總統發布免職令。事件雖已告一段落,卻凸顯一項長期被忽視的制度問題:我國政務官究竟有沒有停職制度?行政院依據何種法律宣布停職?政務官的權利義務、調查程序、責任追究與救濟機制,又應由何種法律規範?這個問題的根源,就在於我國迄今仍沒有一部完整的《政務人員法》。
事實上,建立政務人員法制並非新議題。民國一0二年,時任考試院長關中即提出《政務人員法》草案,希望建立政務官完整法制,明定任用、責任、倫理、保障及退離制度,使政務制度更符合責任政治與依法行政原則。可惜草案因政治因素未能完成立法。十三年過去,歷經政黨輪替,《政務人員法》卻始終停留在原地。
然而,今日的政務體制早已不同於過去。近年中央政府政務人員數量持續增加,除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外,各部會普遍設有政務次長、副主任委員等職務;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各類任務編組、政策辦公室亦配置不少政務人員。政務官掌握政策形成、人事任免及預算分配等重要權限,對國家治理影響日益深遠,但其法制規範卻未同步完善。
目前政務人員相關規範散見於《中華民國憲法》、《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不同法令,各自規範部分事項,卻缺乏一部統一而完整的基本法。政務官是否得停職、如何調查、是否保障陳述意見、如何追究政治責任、離職後是否受旋轉門限制等重要事項,都沒有一致規範,因此每遇重大爭議,只能臨時尋找法源,甚至以政治方式處理,難免引發依法行政與法律保留原則的質疑。
此次楊珍妮事件,正反映制度空白所造成的困境。若已有《政務人員法》,對於暫時停止職務的要件、程序、期間、法律效果及救濟方式,都可依法辦理,自不致引發今日爭論。
除了建立停職制度外,更應完善政務官的權利保障。政務人員雖屬政治任命,但涉及身分、名譽及其他重大權益時,仍應保障陳述意見、提出證據及司法救濟等程序權利,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另一方面,政務人員也應負比一般公務員更高的政治責任與倫理責任。《政務人員法》應明定利益衝突迴避、財產公開、兼職限制、接受遊說、廉政倫理、保密義務及離職後旋轉門限制,使政務官不僅依法行政,更接受民主政治與國會監督。
綜合而言,未來《政務人員法》至少應建立五大制度:第一,明定政務人員之適用範圍及任命、代理、停職、免職、辭職等程序;第二,建立政務人員權利義務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第三,建立利益衝突、政治倫理及廉政規範;第四,建立職場霸凌、性騷擾及重大違失事件的獨立調查制度;第五,建立政治責任、離職義務及司法救濟制度,使政務官制度真正符合責任政治與法治國要求。
放眼世界主要民主國家,無論美國、英國、德國或日本,均已建立相當完整的政務官倫理及利益衝突制度。我國民主政治已發展三十餘年,政務人員制度卻仍以零散法令拼湊管理,顯然已無法回應現代國家治理需求。
回顧關中院長十三年前提出《政務人員法》草案,其理念並未過時,反而因近年政務官爭議事件頻仍,更顯其前瞻性與必要性。楊珍妮事件只是凸顯制度缺口的一個案例,真正需要改革的,是整個政務人員法制。
法治國要求人民依法而行,更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當政務人員的人數愈來愈多、權力愈來愈大,法律規範就不能繼續停留在空白狀態。行政院與立法院應把握此次契機,儘速完成《政務人員法》立法,使政務人員的任用、權限、責任、倫理與救濟均有明確法律依據,真正落實責任政治、依法行政與民主法治國原則。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