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七日三讀通過《刑法》第八十條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自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避免被害人因年幼、創傷或權力不對等,錯失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
行政院和司法院提案指出,性侵害犯罪具有高度隱密性,許多被害人案發時因身心尚未成熟,可能因創傷、不了解自身法律權利,或受制於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而無法及時向外求助,導致追訴權時效屆滿後,無法透過刑事司法尋求正義。
三讀條文明定,性侵害犯罪自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朝野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精神一致,僅在立法文字及體例上略有不同,包括以「被害人成年前」或「自成年起算」等不同表述方式規範。
委員會討論時,朝野立委均支持要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權益,因此最終同意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七日開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此外,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修正案,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於一一五年七月七日修正《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開始進行但尚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的新規定,不適用原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