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車場7車泡水 房東判賠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一四年七月南市降下豪雨,市區某處出租地下室停車場多輛汽機車遭滅頂成了泡水車,七名車主聯合向停車場黃姓房東提告請求損害賠償。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黃未善盡排水防汛義務,須賠償車主損失,其中三名車主共獲賠八十萬元,其餘四車主因舉證不足遭法院駁回,全案可上訴。

黃姓房東辯稱租賃停車場空間合約中載明「僅提供車位,不負保管責任」,豪雨期間管理員也在車主LINE群組中發送「明天又有豪雨特報所以放在地下室的車子可以移到上面」」等通知,表示已盡提醒義務等。一一三年七月間,廖姓車主曾建議黃加裝抽水馬達或建置閘門,黃雖加裝小型抽水馬達,但原主力大抽水馬達於同年四月壞掉,黃未即時修復或建置閘門,同年七月大雨小型馬達無法應付大量積水,導致七名車主車輛泡水。

台南地院審酌,依《民法》規定,房東在租賃期間負有「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狀態」之義務。標的物既為停車位,防汛、設置防水閘門及確保抽水馬達正常運作,皆屬於房東應盡的積極作為義務。黃雖口頭提醒移車,但字眼僅稱「可以」而非「必須」,無法證明抽水設備足以應付豪雨及積淹水風險,單方面的免責聲明與提醒紀錄,在法律上並不能免除債務不履行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王姓、張姓車主提供車行開立的明確「泡水前後差價證明」,分別獲賠四十六萬、卅八點五萬元,另名周姓車主的機車維修費,依耐用年數折舊後獲賠七六一二元。

另其餘四名車主,林姓、蔡姓與蕭姓車主僅提交二手車網站的網路列印截圖作為車價依據,法院審理認網路開價不等於實際成交價,且泡水車仍有殘值,不能直接請求網頁全額,駁回請求。廖姓車主之自小貨車則因車齡超過卅五年,依法應請求車輛淹水前的市價而非高昂修車費。經法院闡明後四名車主仍無法提出進一步的積極證據,台南地院認舉證不足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