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校長強載女童奔摩鐵性侵 二審駁回判15年8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南投一所國小劉姓校長遭指控長期性騷擾、性侵多名女學童,不僅撫摸女學童大腿、胸口等處,還載著一名小六女學童至汽車旅館強制性交得逞,甚至事後還拿避孕藥給女學童服用,全案經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合併十五年八月徒刑,劉男不服提出上訴,日前二審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劉姓校長遭指控長期性騷擾、性侵多名女學童,不僅撫摸女學童大腿、胸口等處,還載著一名小六女學童至汽車旅館強制性交得逞,甚至事後還拿避孕藥給女學童服用,全案經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合併十五年八月徒刑,劉男不服提出上訴,日前二審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起訴書指出,劉男自民國八十三年起先擔任國小教師,直到九十九年時升任為代理校長,不過他卻遭指控,八十五年時在車上觸摸女學童大腿、胸口等處,九十八年時又在校內多處強吻多名女學童。甚至還曾開車載著一名小六女學童至汽車旅館,期間對著女學童強吻、伸手強制性交得逞,更食髓知味又強載女學童至某產業道路性交得逞,事後甚至還拿避孕藥給女學童服用。

南投地院審理認為,被害人證述前後一致,且有同學證詞、心理諮商報告等補強證據佐證,堪認犯行屬實;劉男身為師長卻利用權勢對學生下手,犯後毫無悔意,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及性騷擾等罪分別量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八月。

劉男不服提起上訴,辯稱被害人證述前後矛盾、案發環境不可能未被發現、部分罪嫌已罹於追訴權時效,應為免訴判決。

台中高分院審理,但合議庭認為,原審認定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相關法律予以論罪,且審酌被告迄今犯後態度不見悔意。本月十五日時台中高分院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