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二十三日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發生重大或突發食安事件,中央可成立食安指揮中心,地方政府配合動員應變,也增訂實驗室通報義務、地方可對業者實施不定期查核,明確規範食品業者於發現或知悉產品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如有延遲通報情事,罰鍰上限提高至新台幣三千萬元,也明定預防性下架為主管機關得採取的措施。
衛福部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共計修正十七條,核心重點為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以及強化數位管理等五大方向。
衛福部長石崇良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指出,為強化業者自主管理,草案要求提高自主檢驗頻率,尤其高風險、具有寡占影響力的業者都必須逐批檢驗,其他業者則根據風險強度,從按月、按季到半年來做調整;另外,針對高風險或具有影響性的業者則會要求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且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外部監督部分,石崇良說,草案要求一定規模或上市櫃業者要自設實驗室,且實驗室須經中央認證;此外,無論自設實驗室或是外部實驗室,檢驗報告都要及時在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到中央指定系統。
草案也規範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不預警的現場查核跟抽驗,藉以強化外部監督。
至於罰則,石崇良說,草案規範,業者若是未通報或延遲通報,最高罰鍰從過去的三百萬元提高到三千萬元;實驗室若未通報,則開罰三萬元至三百萬元,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也會再開罰。草案也明定財產執行保全機制,以免受處分人隱匿、轉移財產或逃避執行。
草案並直接明定,預防性下架為主管機關得採取的措施,且規範食安保護基金,得補助因中央指揮中心指示,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下架的非食品業者相關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