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王誌成、孫曜樟∕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八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一二二三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增訂施行法,明定新制於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未來民眾若預立遺囑,可自行決定是否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不再受其特留分限制。不過,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順位及法定繼承權並未改變;若被繼承人未立遺囑,遺產仍須依現行法定繼承制度分配。
為落實個人財產處分自主權,避免手足因遺產對立撕裂親情,立法院會在朝野無異議下,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一二二三條,刪除兄弟姊妹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保障;同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條文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總統公布六個月後正式施行。
所謂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特定繼承人可取得的最低遺產比例;即使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他人,只要侵害享有特留分者的權益,權利人仍可依法主張扣減。新制施行後,兄弟姊妹將不再享有這項保障,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制度仍維持不變。
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之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過往因強制保障手足特留分,常導致立遺囑人無法依意願將財產全數留給特定親友或公益團體,甚至引發手足間對簿公堂。
法務部與朝野黨團經多次研商後達成共識,院會處理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三讀條文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調整條文款次。修法後,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的特留分仍維持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則維持應繼分三分之一,其餘保障比例均未變動。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表示,舊有條文在民國九十四年前訂定,實務上長期衍生變相懲罰無子女者、侵害遺囑自由等弊病。此次修法將財產分配權還給被繼承人,係財產自主權的重大里程碑。
劉韋德澄清,刪除特留分並非剝奪繼承權,若逝者無子女、父母雙亡且未立遺囑,手足仍為法定繼承人,因此立遺囑之必要性不減反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