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發佈國輪國際公約電子證書使用通告 並自即日生效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航港局發佈訂定「國輪國際公約電子證書使用通告」,並自即日生效。

通告對象:財團法人驗船中心(CR)、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該局各航務中心。

國輪國際公約電子證書使用通告如下:一、依據依據船舶法第 30 條、第 8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01 條規定,適用國際公約之國 輪應領有國際公約證書,且該證書委託驗船機構辦理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檢 驗及證書之發給。

二、目的為減輕傳統紙本證書保存、遞送及查驗之行政作業負擔,並提升各國港口國管制 檢查員、船舶所有人、航商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確認證書真實性與有效性之效率, 交通部航港局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FAL-LEG-MEPC-MSC.1/Circ.1「電子證書 使用之聯合準則」,訂定本通告,供國輪辦理國際公約電子證書之申請、簽發、 保存、使用及驗證作業遵循。

三、適用範圍 本通告適用於國輪依國際公約或相關法規應具備之證書,且該證書係由交通部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認可之驗船機構核發者。 (一)交通部依當年度委託契約書所列之證書清單。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安全無線電證書。

四、用詞定義 (一)電子證書:係指以主管機關所訂定或核可之電子格式簽發之證書,俾確保所 有預定查驗者均具檢視相容性。 (二)電子簽章:係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之資料,其附加於、嵌入於或在邏輯上與其 他電子資料相關聯,作為對該電子資料之簽發者及內容進行認證之方法。 (三)電子證書印刷版:係指由電子證書產生之紙本版本。 (四)唯一追蹤碼:係指由數字、字母或符號組成之字串,作為識別碼,用以將由 主管機關簽發或在其授權下簽發之電子證書,與該同一主管機關所簽發或授 權簽發之任何其他電子證書相區別。 (五)驗證:係指一種可靠、安全且持續可用之程序,運用電子證書所含或所嵌入 之唯一追蹤碼及其他資料,以確認電子證書之真實性與效力。

五、授權簽發機構 (一)授權簽發國輪國際公約電子證書之驗船機構為財團法人驗船中心(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以下簡稱驗船中心)。 (二)驗船中心簽發之電子證書,應符合下列要求:1.格式及內容符合適用之國際公約或相關法規。2.不得經未授權之編輯、修改或修訂。3.具唯一追蹤碼及可驗證性。4.清楚標示簽發來源。5.包含電子簽章。6.具備 IMO FAL-LEG-MEPC-MSC.1/Circ.1(或後續適用版本)第 4 節所列電子證 書特徵。

六、申請及簽發程序:(一)申請電子證書服務者,應填妥驗船中心電子證書服務申請單,並檢附電子證 書管理程序寄送至驗船中心指定電子郵件信箱;申請表格得至驗船中心網站 下載。申請人應填妥電子證書收件之電子郵件地址,以接收電子證書新簽發 或更新通知。(二)完成船舶檢驗或稽核後,驗船中心驗船師或稽核員將簽發或簽署電子證書, 並由系統寄送電子證書下載連結至申請人指定之郵件地址;電子證書簽發或 簽署之相關資訊將回傳驗船中心總部辦理審查及更新線上電子證書資料。電 子證書應由船舶所有人、航商或船長下載後保存於船上。(三)電子證書之申請、簽發、下載、保存及使用方式,依驗船中心電子證書使用 手冊辦理,如 https://certificate.crclass.org/manual。

七、船上保存及使用:(一)使用電子證書之國輪,應將電子證書電子檔案保存於船上,並確保檔案完整、

有效且於需要時可供查驗。(二)船上得備置電子證書印刷版,供各國港口國管制單位、主管機關、驗船機構 或其他有權查驗者參考;惟電子證書之有效性,仍應以其可經線上或其他認 可方式驗證為準。 (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應確保船上人員知悉電子證書之存放位置、出示方式及驗 證方式,並應將本須知或必要說明文件置於船上,以利查驗及使用。

八、電子證書驗證:(一)驗船中心簽發之電子證書應於證書上清楚標示驗船中心識別標誌,並採用電 子簽章或其他防竄改措施,以防止未經授權之變更。(二)電子證書第一頁下方應載有 QR Code 及唯一追蹤碼(UTN),供查驗者確認 證書之有效性及可靠性。 (三)電子證書得透過掃描 QR Code 連結至驗船中心證書驗證網站,或至驗船中心 證書驗證網站輸入 UTN 或船舶識別號碼(如適用)後進行驗證;驗證方式詳如驗船中心電子證書有效性驗證指南

(https://certificate.crclass.org/i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