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有加重強制猥褻前科的男子李慶彥在新北市土城區住處私設圍棋教室,於一一0年至一一三年間,對十二名五至十歲學童強制猥褻及性騷擾共六十四次,並以客廳及教室監視器拍攝性影像儲存電腦。高院更一審於三十日撤銷原判,依違反本人意願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慶彥曾因加重強制猥褻案件經判刑確定,於一0三年六月五日執行完畢,仍在土城住處招收國小學童,標榜家庭式教學,並在客廳及作為教室房間裝設監視器。檢方查出,李男將學童抱坐腿上、撫摸胸部、臀部,甚至伸入內褲觸摸下體,其中一名學童自七歲至九歲間遭猥褻達二十一次。李男另將監視器畫面拷貝至電腦及記憶卡,檔案數量龐大。
李男坦承猥褻、性騷擾,否認拍攝性影像,辯稱裝設監視器為查看上課狀況,後改稱記錄教學,並援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一一四年度台上大字第一四0五號裁定,主張僅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但合議庭勘驗扣案檔案發現,多名學童被拉至鏡頭前、正面朝向監視器,認定其有意拍攝並長期保存,並指出本案是在封閉自宅對被害人實施犯行中攝錄,與該大法庭裁定所指在書局等開放場所偷拍裙底情形不同,辯詞不足採信。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六十四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違反本人意願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二十二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二十一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合議庭由審判長黎惠萍、陪席法官林鈺珍、受命法官郭峻豪組成,審酌李男為滿足私慾侵害幼童性自主及隱私權,嚴重影響身心發展,部分被害人迄今仍接受心理諮商,且犯後僅與部分家屬調解並經強制執行始給付完畢,未獲其餘被害人諒解,迄今仍否認拍攝犯行,難認悔悟,分別量處七年九月至八年一月不等徒刑,最終定應執行刑二十一年六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