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食品業小開張敦量五年前與友人李韋霖、陳勁豪共乘瑪莎拉蒂轎車,與宋姓男大學生發生車禍,張等三人毆打、猛力踩踹宋的頭部致重傷,送醫撿回一命,至今仍有認知、情緒障礙,張已判九年定讞,目前在監服刑中。最高法院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李、陳各三年十月徒刑定讞。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宋姓男大生於一一0年十一月七日凌晨,開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河南路口變換車道時,擦撞由男子李韋霖駕駛的瑪莎拉蒂轎車,遭車內車主兒子張敦量及乘客陳勁豪等人毆打致重傷。
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張敦量等三人。台中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強制等罪判處張敦量九年徒刑;另依傷害致重傷、強制等罪各判李韋霖、陳勁豪四年八月徒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仍依殺人未遂、強制等罪,判處張敦量九年徒刑,另依傷害罪、強制罪,改判李韋霖、陳勁豪各三年徒刑,三人分別提起上訴,但張敦量撤回上訴後定讞;最高法院撤銷李、陳判決,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改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李韋霖、陳勁豪各三年十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