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竹聯幫弘仁會成員陳姓男子等人涉脅迫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少女逃跑被抓回後,遭陳男等人拘禁以菸蒂燙身還強迫吞食菸蒂凌虐。新北地院日前認陳男犯十七罪,累積刑度達一百五十二年六個月。
陳男平日在新北市三峽區經營刺青店,民國一一二年七月間以賺取贖身款項、給付租金為由,脅迫未成年女子進行性交易,並從少女每天一萬元的性交易報酬中,抽走七千元與簡男瓜分,僅留三千元給少女。同年七月二十五日,少女不願再從事性交易,接客結束後帶著一萬元逃跑;陳男發現後指示其他人將少女帶回刺青店,由簡男及妻子陸女等人以BB彈及玻璃彈射擊少女、持菸蒂燙其身體並強迫吞食,又毆打頭部、甩巴掌,警告少女不能再逃跑。
少女之後被迫持續接客,同年八月間再度逃離,但隨即又被強行帶回,陳男、簡男、陸女等人先將少女綑綁在鐵椅上並褪去衣物,持西瓜刀刀背劃過少女皮膚、再持熱熔膠條毆打,並輪流持菸蒂燙身軀。眾人持續拘禁凌虐少女,不僅持鋁棒毆打其後腦勺、強灌烈酒,甚至將仙女棒黏在少女的胸口及手臂點火燃燒,導致少女全身多處傷勢。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認陳男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意圖營利以脅迫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對少年犯加重私行拘禁等十七罪,判處累積刑度一百五十二年六個月;簡男犯十四罪,累積刑度一百三十五年四個月,因兩人另涉詐欺、毒品、公共危險等案件,將待所犯案件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陸女則犯兩項加重私行拘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