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賠償跳票又撞傷人 男判1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雲林縣一名林姓男子於一一三年駕車行經麥寮鄉交岔路口,闖紅燈創飛許姓機車騎士,許經送醫傷重不治。雲林地院一審考量林犯後認罪且每月賠償家屬三萬,判處有期徒刑九月。檢方不服上訴,經台南高分院審理,發現林迄今未給付任何賠償,案發後又肇事致人受傷,認林輕忽行車安全且毫無自省之心,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一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上午,林男駕駛車輛沿著雲林縣麥寮鄉台十七線行駛,於行經中山路九十七巷口時,不顧紅燈燈號、未減速停等,以六十公里之速限上限闖越紅燈路口,迎頭撞上綠燈行駛的許姓騎士,許男因撞擊致肋骨骨折併發氣胸,送醫急救後仍因呼吸衰竭宣告不治,全案經事故鑑定結果認定林男需負擔全部過失責任。

雲林地院一審考量林坦承犯行並符合自首條件,且當庭提出願以總額三六0萬元、每月分期三萬元賠償家屬,依過失致死罪嫌判處林有期徒刑九月。然而林事後無法預先支付部分賠償金,雙方始終未能達成和解,檢方認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